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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温馨提示与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4-11-06 09:30 更新时间: 2024-11-0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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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需要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交该材料);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办理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交该材料)。申请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在本市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中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xinyongxiufu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需要加盖公章,如营业执照为复印件也需要加盖公章;

3、各材料空白表格可至“一网通办”PC总门户(zwdt.sh.gov.cn)搜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选择对应行政区下载。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37489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若在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理。3、当《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即将过期时,需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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