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且现场业务信息公示齐全。
(四)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经费。
(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房地产经纪、中介、房屋代理、房地产营销等内容。
(六)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经纪法人机构需有1名(含)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数超过3家(含)的房地产经纪法人机构需有2名(含)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需有1名(含)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程序和备案期限
(一)备案程序
登录“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填报机构备案信息、本机构所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房地产经纪人(含经纪人协理)查重→初核→核准→信用信息采集→打证→发证(通过监管平台、“楼市动态”、市房协网站或短信平台、电话通知机构领取备案证书、从业人员工作牌)。
(二)备案期限
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限设定与工商执照营业期限相同,年度不再进行证书换发。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及年度动态考核制度,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与其从业机构备案期限挂钩。从业人员逾期未参加年度动态考核或延期登记,其从业机构备案证书同时作废。
四、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相关要求
(一)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通过“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进行备案。
(二)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备案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管平台”进行变更备案。
(三)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终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终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管平台”进行注销备案。法人机构注销备案后,其所属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四)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主体备案时,应同时将本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取消登记和撤销登记。从业人员每年度需通过“监管平台”进行延期登记,逾期未延期登记的,工作牌作废。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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