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
手机扫一扫 立刻联系商家
全国服务热线15798398240
单位新闻
上海新设立外资公司注册标准规范材料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7-19 08:39 更新时间: 2024-05-17 09:07
观看上海新设立外资公司注册标准规范材料清单视频

上海新设立外资公司注册标准规范材料清单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3.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任职须经董事会产生的,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5.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8.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9. 在办理登记、备案、自主公示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注册公司67683.png

联系方式

  • 电  话:15798398240
  • 联系人:陈乐意
  • 手  机:15798398240
  • 微  信:15798398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