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适用于简易注销公司程序的形式
发布时间:2024-11-28
上海不适用于简易注销公司程序的形式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3、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4.、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6、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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